(2017)晋0830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素兰与被执行人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党思忠、姚世太、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素兰,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党思忠,姚世太,王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恢132号申请人:雷素兰,女,195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X号,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X路X号院X楼。法定代表人:党思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党思忠,男,194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街X家属区X号。被执行人:姚世太,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村X巷X号。被执行人:王保民,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X市X镇X村第X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素兰与被执行人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党思忠、姚世太、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素兰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山西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党思忠、姚世太、王保民的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申请人在权利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终结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4)芮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郭 华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