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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曲利学林玉兰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利学,林玉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4民初1052号原告:曲利学,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五常市五常镇红旗街八委七组。被告:林玉兰,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常市五常镇红旗街八委*组。原告曲利学与被告林玉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利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利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无共同语言,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林玉兰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曲利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林玉兰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及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认定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现已成年。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没有共同语言,现已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法视为感情破裂。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曲利学与被告林玉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