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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梁耀诉贾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耀民,贾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04号原告:梁耀民,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被告:贾西安,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原告梁耀民与被告贾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梁耀民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耀民撤回对被告贾西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耀民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