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崔小伟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伟,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崔小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经理。注册号:411200102004995(1-1)。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号。崔小伟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崔小伟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