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冯艳华与薛海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艳华,薛海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32号原告冯艳华,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薛海录,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华与被告薛海录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冯艳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艳华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艳华撤回对被告薛海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