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6年5月1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宗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子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