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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76年5月1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宗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子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