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因船舶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盛某某1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97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盛某某1,男,193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盛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2,女,199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与盛某某1、盛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船舶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盛某某名下的鲁莱州渔62178捕捞船,归甲方张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与盛某某1、盛某2于2017年5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沄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