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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879刘汉福申请执行刘云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福,刘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刘汉福,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刘云贵,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汉福与被执行人刘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云贵于2017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汉福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云贵差欠申请执行人刘汉福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315元,共计23315元,被执行人刘云贵自愿在2017年5月12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余款13315元自愿在2017年6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刘家贵(男,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5********)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刘汉福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刘云贵已缴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云贵自愿同申请执行人刘汉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会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