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6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寿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周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6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被执行人:周寿贤,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寿贤为商事仲裁的民事一案中,于2012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寿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寿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寿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浙1003执162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寿贤的浙J×××××号宝马牌车辆,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寿贤所有的浙J×××××号宝马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