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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惠军、冯志伟等与赖杨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军,冯志伟,赖杨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民初517号原告:何惠军,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住址:佛冈县。原告:冯志伟,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赖杨威,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原告何惠军、冯志伟与被告赖杨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惠军、冯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杨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惠军、冯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勾机工程款447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期间,我用钩机为被告赖杨威承揽英佛公路顺意佳工地,双方在2014年12月22日进行了结算,并写下了欠款结算单,共欠款44775元。经我多次追收,到现在仍未支付欠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给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来源:(有赖扬威亲笔确认欠款单据一份)内容为何惠军以何军署名和冯志伟以冯生署名于2014年12月22日和赖杨威结算了钩机费,赖杨威确认了欠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结算单付清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原告为其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何惠军、冯志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顺意佳工地结算单一张,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无答辩,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2013年春,被告赖杨威找到原告何惠军、冯志伟商谈,请原告为其承接的广东顺意佳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石角镇英佛公路旁柯木迳村)工地用勾机挖土,双方约定:由原告自带勾机和油料进场施工,按小时计算工价,120机180/小时、200机240/小时,240机280/小时。此后,原告即进场施工,至2014年底,工程完工。2014年12月22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顺意佳工地何军勾机费81775元,冯生勾机费:单据76000元-3000元=73000元,共154775元,已支款110000元。欠余款:44775元。确认人:赖杨威2014年12月22日”。此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没钱推诿。原告以上陈述与其提交的证据相符,合乎情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自带勾机为被告承接的顺意佳工地实施土方作业,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4775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顺意佳工地”结算单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工程款44775元有合法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赖杨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44775元给原告何惠军、冯志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裕华附:佛冈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佛冈县人民法院账号:44×××5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角支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