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田XX与申怀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XX,申怀玉,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田XX,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被执行人:申怀玉,男,汉族,石家庄市裕华区祁连大街。被执行人:王媛,女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本院在执行(2016)冀0109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田XX与申怀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怀玉名下有位于裕华区槐北中路房产一套,位于裕华区槐北路房产一套,位于长安区跃进路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申怀玉名下位于裕华区槐北中路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申怀玉名下位于裕华区槐北路房产一套。三、查封被执行人申怀玉名下位于长��区跃进路房产一套四、房产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申怀玉及其妻子张红娜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及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