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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万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万某某,马某某,乔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98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2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万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乔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万某某、马某某、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某、万某某、马某某、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