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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与李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号。法定代表人:龙明星,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李桥,男,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李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桥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