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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福善与白纯太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福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抗20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善,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山阴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纯太,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山阴县。申诉人李福善因与被申诉人白纯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朔中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监〔2016〕1400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