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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峰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46号罪犯王峰(又名王锋),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4次、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劳积。所在地民政机关证明其家庭经济贫困,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被监狱表扬4次、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劳积。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所在地民政机关证明其家庭经济贫困,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本院认为,罪犯王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