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执4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志成吊装队与泸县国威工程机械租凭维修服务中心何国清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志成吊装队,泸县国威工程机械租凭维修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志成吊装队,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98号。负责人:刘成治,该队业主。被执行人泸县国威工程机械租凭维修服务中心(个人投资),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大田龙华村一社。负责人何国清,男,1963年7月2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志成吊装队与被执行人泸县国威工程机械租凭维修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9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国威工程机械租凭维修服务中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志成吊装队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499.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县国威工程机械租凭维修服务中心及投资人何国清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鉴于此情况,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0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