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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贵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州,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周贵州,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汝明,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周贵州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7702.2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撤销执行,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