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3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瑞祥申请执行张建民、王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瑞祥,张建民,王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3之三号申请执行人:韩瑞祥,男,汉族,1958年9月7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运平,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韩瑞祥与张建民、王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107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民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铁西街x号x幢x单元x层的房产进行了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韩瑞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以第一次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建民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铁西街x号x幢x单元x层的房产作价2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韩瑞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债务。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韩瑞祥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韩瑞祥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