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曹金山与马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山,马艳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940号原告曹金山,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李亚清,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马艳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达胡白乙,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山诉被告马艳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山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金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曹金山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泽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