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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元满、栾华与张玉颖、徐艳、王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满,栾华,张玉颖,徐艳,王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满,男,1955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栾华,女,1959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申请执行人:张玉颖,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申请执行人:徐艳,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申请执行人:王自武,男,1936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元满、栾华与被执行人张玉颖、徐艳、王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本院(2011)瓦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再审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人民法院(2011)瓦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