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238张宜春与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春,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38号之一原告:张宜春,男,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亚欧装饰城14-1-2室。原告张宜春诉被告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连云港千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地址,且又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经本院催交后,原告仍未能交纳。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宜春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时恒雨人民陪审员 王怀坤人民陪审员 贺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