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文彩、刘改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彩,刘改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267号申请人:刘文彩,男,193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申请人:刘改玲,女,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改玲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院提供担保金50000元及刘可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改玲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