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其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4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其武,因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其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维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其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郑其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超市达芙妮皮具店门口,趁行人柴某某不备之机,窃取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玫瑰金色苹果牌6S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38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2017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郑其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超市东侧一垃圾台附近,趁卢某某离开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卢某某放在垃圾车内的vivo牌X5M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3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其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其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郑其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郑其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超市达芙妮皮具店门口,趁行人柴某某不备之机,窃取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玫瑰金色苹果牌6S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38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2017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郑其武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大润发超市东侧一垃圾台附近,趁卢某某离开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卢某某放在垃圾车内的vivo牌X5M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3元。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被害人柴某某、卢某某的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及截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郑其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其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其武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其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其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