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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仲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仲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06号被执行人:郭仲录,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仲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仲录将案件履行款14733元全部履行完毕,对于剩余的案件款10500元,永昌县黄海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