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升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州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升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1918号原告:上海升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良路1758号-203。法定代表人:郑锦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杭州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东方大道509号嘉兴中国杭州湾钢贸城38幢8号401-416室。法定代表人:张诗团。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升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杭州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上海升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1554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