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喜诉被告刘健、郑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喜,刘健,郑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59号原告:周红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洪福苑小区2单元7楼东。被告:刘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洪福苑小区2单元6楼西。被告:郑晓梅,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洪福苑小区2单元6楼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喜诉被告刘健、郑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健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案件暂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卫俊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