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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喜诉被告刘健、郑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喜,刘健,郑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59号原告:周红喜,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洪福苑小区2单元7楼东。被告:刘健,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洪福苑小区2单元6楼西。被告:郑晓梅,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洪福苑小区2单元6楼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喜诉被告刘健、郑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健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案件暂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卫俊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