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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博山宇星氟塑料泵厂、博山华兴耐腐蚀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山宇星氟塑料泵厂,博山华兴耐腐蚀泵有限公司,房宏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博山宇星氟塑料泵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簸箕掌村。组织机构代码:96574882-4。负责人:张启学,厂长。被执行人:博山华兴耐腐蚀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颜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房宏宽,经理。被执行人:房宏宽,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或提取(扣留)收入28840元(其中本金17956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12元、执行费372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