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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朱艳涛、王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朱艳涛,王瑞霞,赵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79号。负责人:柴英豪,该分行行长。被告:朱艳涛,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告:王瑞霞,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被告朱艳涛配偶。被告赵曼,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朱艳涛、王瑞霞、赵曼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移送我院审理。我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受理该案,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发出交纳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