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崇双与黄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双,黄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609号原告:张崇双,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黄玲,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崇双诉被告黄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崇双于2017年5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崇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崇双负担。审判员 侯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