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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耿其秀与射阳县向阳农牧渔业有限公司、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其秀,射阳县向阳农牧渔业有限公司,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其秀,女,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东,系耿其秀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射阳县盘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射阳县向阳农牧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盐场运销站堤东向阳滩。法定代表人:张太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新文,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雪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都,该局副主任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耿其秀因与被申请人射阳县向阳农牧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农牧公司)、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耿其秀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耿其秀应当是向阳农牧公司实际意义上的股东,向阳农牧公司在实际运作中也是将分红股利直接发放至耿其秀手中,耿其秀的股份登记在张太中名下是向阳农牧公司要求的,双方无任何书面合同、协议;张太中在耿其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耿其秀3000元股份转让给他人,侵害了耿其秀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向阳农牧公司、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耿其秀对其在向阳农牧公司的股份曾隐名于他人名下,其并非向阳农牧公司的显名股东的事实没有异议。且经原审查明,耿其秀于2004年10月向向阳制盐公司(向阳农牧公司前身)提出退股申请,向阳制盐公司批准同意了耿其秀的退股申请,并向耿其秀退还了3000元股本金。耿其秀也收到此款,至其2015年8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的长达十余年期间未提出异议。现提出对股权转让不知情不足成立。故耿其秀的再审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其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正芳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