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留有、吴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留有,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留有,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杰,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留有与被执行人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7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留有与被执行人吴杰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6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留有发现被执行人吴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