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奇、王成林、原审被告榆树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奇,王成林,榆树市教师进修学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榆树市建设街17号。法定代表人:邵景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丹,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奇,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林,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榆树市。原审被告:榆树市教师进修学校,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培英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淑丽,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明,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贤。上诉人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奇、王成林、原审被告榆树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00元退还上诉人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