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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国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国正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南方村新坦庄。法定代表人:朱芳海。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界牌乡洪塘村*组。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本案的被告所在地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买卖标的交付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XX县,且本案的另一位一审被告张建军的住所地也在湖南省XX县,因此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晖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