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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排德裕纸品厂、东莞市翔鹏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德裕纸品厂,东莞市翔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1752号申请人:东莞市石排德裕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工业区二路****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609541。投资人:黄灿标,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帆,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翔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工业二路南六号,营业执照:91441900562645708E。法定代表人:梁锦全。申请人东莞市石排德裕纸品厂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翔鹏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石排德裕纸品厂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翔鹏电子有限公司345592.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345592.6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石排德裕纸品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翔鹏电子有限公司345592.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