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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景文玲与李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文玲,李小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7471号原告景文玲,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李小钢,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叶金荣,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文玲与被告李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2017年5月8日开庭审理。2017年5月1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文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原告景文玲负担。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