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薛开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开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刑初13号公诉机关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开聪,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澧县澧东乡十里村7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津市市看守所。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开聪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辰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甘文达、周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兰毅担任记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贺海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开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薛开聪在津市市兰苑宾馆、阳光新城小区、总工会小区、护市一组等地,采取用弹弓击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10起,盗得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共计140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兰苑宾馆停车坪,用弹弓击碎被害人黄某的湘JB***9号黑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4条,价值4000元。2、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阳光新城小区,用弹弓击碎被害人牛某的湘J0***N号白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和天下6包,价值600元。3、2016年9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阳由建筑公司旁的停车坪,用弹弓击碎被害人黄某喜的银色湘AO***1号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蓝色芙蓉王7包,价值245元,2条和天下香烟,价值2000元。4、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工贸小区,用弹弓击碎被害人彭某华的湘J8***0号白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灰色男式钱包1个,将包内900元现金盗走,之后又击碎旁边被害人庄某的湘J8JJ55号红色两厢车,但从车内未盗得财物。5、2016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澧县水利局院内停车坪,用弹弓击碎被害人陈某的湘J7***5号黑色越野车以及其他2辆私家车玻璃,在被害人陈某车内盗得黄芙蓉王1条,价值250元。6、2016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护市一组被害人彭某兰居住院内,用弹弓击碎其停放在院内的湘J6***B号白色轿车玻璃,从车内盗得白色华为手机1部,尼康D80单反相机1部,飞利浦录音笔1支,黑色望远镜1个,软中华香烟1条,蓝色芙蓉王香烟1条。被盗手机、录音笔、香烟等物品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3047元。7、被告人薛开聪盗窃被害人彭某兰车内财物后,又窜入对面巷子,用弹弓击碎被害人张某梅湘J8***W号金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1包,价值35元,棕色钱包1个,包内无财物。8、被告人薛开聪盗得被害人张某梅车内财物后,又来到津市巴陵蛇馆停车坪,击碎被害人金某宏的无牌白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2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棕色提包1个,包内无财物被其丢弃。9、2016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公积金小区院内,用弹弓击碎被害人贺某平停放在院内的黑色湘J7***2号越野车玻璃,未盗得财物。10、之后,被告人薛开聪又翻墙进入津市市总工会院内,用弹弓击碎被害人董某满的湘J9***D号黑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1顶草帽,后又采取同样方式击碎旁边被害人宋某忠停放的湘J8***9号黑色越野车玻璃,从车内盗得蓝色芙蓉王香烟7包、黄鹤楼1916香烟1包、现金2700元,被盗香烟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共计400元。指控的证据有:1、被告人薛开聪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杨某元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牛某、黄某喜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开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开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开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薛开聪在津市市兰苑宾馆、阳光新城小区、护市一组、澧县水利局等地,采取用弹弓击碎车窗玻璃、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10起,其中未遂1起,盗得现金及香烟等物品共计1361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兰苑宾馆停车坪,用弹弓击碎黄某停放在此处的湘JB***9号黑色丰田越野车天窗玻璃,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4条。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11日7时30分,他发现自己前一晚停在兰苑宾馆院内的湘JB3299号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天窗玻璃被砸了,车内4条和天下香烟被盗。(2)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他来到津市兰苑宾馆停车场内,用弹弓将其中1辆黑色越野车天窗击碎,从车内盗走和天下香烟4条。之后他在澧县1家商店将烟卖了3200元钱,钱被他花掉了。(3)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定[2017]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黄某被盗的4条和天下香烟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4)津市市公安局K4307810000002016070012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2、201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阳光新城小区,用弹弓击碎牛某停在小区内的湘J080NN号白色越野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和天下香烟6包。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2日凌晨,他停在阳光新城小区院内的湘J0***N号白色现代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被砸了,车内2张银行卡和6包和天下香烟被盗。(2)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二十几号一天凌晨1时许,他翻墙进入津市阳光新城小区,用弹弓将停在小区内的1辆白色越野车左后方车窗玻璃击碎,从车内盗得6包和天下香烟。这6包烟都被他抽了。(3)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定[2017]0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黄某被盗的6包和天下香烟价格为人民币600元。(4)津市市公安局K4307810000002016090026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3、2016年9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阳由建筑公司旁的停车坪,用弹弓击碎黄某喜停放在此的银色湘AO***31号越野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7包蓝色硬盒芙蓉王、2条和天下香烟。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224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黄某喜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底一天早上8点,他发现自己前一天晚上停在津市阳由建筑公司旁路边停车坪的银灰色途观越野车左后窗玻璃被砸了,车内4条和天下、6包蓝色芙蓉王香烟被盗。(2)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二十几号一天凌晨12时许,他来到津市城区一处,用弹弓将停在路边人行道上的1辆白色越野车车窗击碎,从车内盗走7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2条和天下香烟。2条和天下香烟他卖了1700元钱,用于日常开销了。7包蓝王烟他自己抽了。(3)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定[2017]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黄某喜被盗的2条和天下香烟、7包硬盒芙蓉王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245元。(4)津市市公安局K4307810000002016110007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4、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工贸小区,用弹弓击碎彭某华停放在此的湘J8J030号白色越野车车玻璃,从车内1个男式钱包中盗走900元现金,之后又击碎庄某停放在旁边的湘J8JJ55号红色两厢轿车车窗玻璃,未从车内盗得财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彭某华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30日早上,他发现自己前一天晚上停在津市工贸小区内的湘J8***0号白色桑塔纳小车车窗玻璃被砸,放在车内的4400元左右现金及1个棕色钱包被盗走。(2)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30日凌晨,她停放在津市工贸小区院内的湘J8***5号红色东风日产轿车车窗玻璃被砸了,车内1块玉制车挂及1个装洗漱用品的小包不见了。(3)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他来到津市新阳光宾馆附近1个小区,用弹弓将停在小区内的1辆白色小车车窗玻璃击碎,从车内盗走1包蓝色芙蓉王香烟及900元现金,现金是装在1个灰色男式钱包里的。之后他又在不远处发现1辆红色两厢汽车,采取同样方法击碎车窗玻璃后,未在车内发现财物。900元现金他用于日常开销了。(4)津市市公安局K4307810000002016100005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5、2016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澧县水利局院内停车坪,用弹弓击碎陈某停放在此的湘J7***5号黑色越野车以及旁边其他2辆私家车车窗玻璃,从陈某车内盗得黄芙蓉王香烟1条。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DNA数据库比中情况通知单,证明经常德市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比对显示,陈某小车内物品被盗案中,车边地面上的吸管擦拭物与薛开聪血样的等位基因分型十七个位点比中一致,提示该案车边地面上的吸管擦拭物为薛开聪所留。(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4日晚上,她丈夫陈某停在澧县水利局院内的湘J7DT55号长丰猎豹越野车左后窗玻璃被砸了,车内1条黄芙蓉王香烟及11包香烟被盗。(3)证人杨某元的证言,证明他是澧县水利局的门卫。2016年10月5日早上4时许,他发现有1名可疑男子出现在水利局院内1辆猎豹越野车附近。被发现后,该男子迅速逃离现场,身上还夹带着1条黄芙蓉王香烟。之后他查看院里的车,发现有3台越野车车窗玻璃被砸坏了。(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5日凌晨,水利局院子内停放的3辆车车窗玻璃被砸了,其中包括他的湘J7DT55号长丰猎豹越野车。他的车内1条黄色硬盒芙蓉王、5包蓝色硬盒芙蓉王及1包软芙蓉王香烟被盗,另外2台车车内无财产损失。(5)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他来到澧县一中附近一个院子内,用弹弓击碎停在院内的1辆越野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1条黄色芙蓉王,接着又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击碎停在旁边的2辆越野车窗玻璃,在第2辆车上偷得1盒牛奶,几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当场喝完牛奶后将盒子扔在车旁。在第3辆车上没有盗得财物。后来院子里1个老头发现了他,他马上翻过大门逃跑了。(6)澧县公安局K4307230000002016100005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6、2016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护市路一组一私房院内,用弹弓将彭某兰停放在此的湘J6***B号白色轿车车窗玻璃击碎,从车内盗得白色华为手机1部,尼康D80单反相机1部,飞利浦录音笔1支,黑色望远镜1个,软中华香烟1条,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及湖南省津市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被盗的相机、录音笔、手机及软中华香烟1条、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共计2487元,望远镜因资料不详价值不予认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开聪处扣押了华为MATE7手机1部、蓝色PRADA男式手包1个、飞利浦录音笔1个,其中华为MATE7手机1部(价值612元)已发还被害人彭某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彭某兰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他停放在津市市护市路自家私房院内的湘J6***B号白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被砸了,车内1台尼康D80单反相机、1个灰色录音笔、1个银白色华为手机、1个黑色望远镜、1条软盒中华、1条软盒蓝芙蓉王、和天下、蓝色硬盒芙蓉王等六七包香烟被盗。(2)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他来到津市市护市路附近,进入1户私房院内,用弹弓将停放在内的1辆白色轿车右后窗玻璃击碎,从车内盗走1包黄芙蓉王香烟、1部白色手机、1部黑色相机、1条蓝色硬盒芙蓉王、1条软盒中华香烟、1只黑色录音笔和1部黑色望远镜。软中华香烟他自己抽了,相机和望远镜他寄存在澧县湘运车站一家商店内了。(3)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定[2017]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彭某兰被盗的尼康D80单反相机、飞利浦VTR8000录音笔、华为MATE7手机、1条软中华香烟价格共计人民币2137元。(4)津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11月2日,津市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薛开聪持有的华为MATE7手机1部、蓝色PRADA男式手包1个、飞利浦录音笔1个。华为MATE7手机已于11月8日发还被害人彭某兰。(5)津市市公安局K4307810000002016100011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7、2016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薛开聪盗窃彭某兰车内财物后,窜入对面巷子,用弹弓击碎张某梅停放在巷子内的湘J8***W号金色越野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1包,价值35元,棕色钱包1个,钱包被其丢弃在路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梅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她发现自己停在津市护市路一组巷子里的湘J818ZW号金色越野车车窗玻璃被砸了,车内1个棕色手包及2包蓝色芙蓉王、1包黄色芙蓉王香烟被盗,手包里有银行卡、个人证件及一些零钱。(2)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他从彭某兰家私房出来后,来到对面巷子,用弹弓击碎停在巷子内的1辆金色越野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1包蓝色硬盒芙蓉王及1个棕色钱包,钱包内没有钱,之后他将钱包丢在了车旁。8、2016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薛开聪盗窃张某梅车内财物后,又来到津市巴陵蛇馆停车坪,用弹弓击碎金某宏停放在此的无牌白色越野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2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棕色提包1个,后提包被其丢弃在路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金某宏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他停放在津市护市路一组家门口的1辆未上牌白色丰田卡罗拉小车车窗玻璃被砸了,车内1个棕色男式手提包被盗,内有4包黄色芙蓉王香烟及一些零钱。(2)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他在津市巴陵蛇馆旁边1个停车坪,用弹弓击碎停在此处的1辆白色小车,从车内盗得2包黄色芙蓉王香烟,1个棕色手提包,包内无财物,被他丢弃到路边了。9、2016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薛开聪来到津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院内,用弹弓击碎贺某平停放在院内的黑色湘J7***2号越野车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贺某平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4日早上7点左右,他发现自己前一晚停在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楼前停车坪的湘J7***2号黑色途观越野车车窗玻璃被砸,车内没有财物损失。(2)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他和崔某森一起来到津市烟草局附近,之后他让崔某森在外面等待,他进入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院内,用弹弓击碎停在小区停车坪内的1辆黑色越野车车窗玻璃,但没有从车内盗得财物。10、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薛开聪翻墙进入津市市总工会院内,拉开董某满停在院内的湘J9063D号黑色越野车车门,从车内盗得1顶草帽。后用弹弓击碎旁边宋某忠停放的湘J8***9号黑色越野车车窗玻璃,从车内盗得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7包、黄鹤楼1916香烟1包、现金2700元,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34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董某满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4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自己前一天停放在津市总工会宿舍院内停车坪的湘J9***D号棕色途观越野车内有被翻动的痕迹,车内1顶草帽和1条毛巾不见了。他的车窗和车锁均未损坏。(2)被害人宋某忠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24日早上7时许,他发现自己前一天晚上停在津市总工会院子里的湘J87799号金色起亚智跑越野车车窗玻璃被砸,车内3000元现金、八九包蓝芙蓉王、两三包软盒芙蓉王、几包和天下及黄鹤楼1916香烟被盗。(3)被告人薛开聪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4日凌晨,他在津市公积金管理部院内实施盗窃后,翻墙进入对面津市总工会院内,先拉开了停在院内的1辆黑色越野车门,从车内盗得1顶草帽,之后又用弹弓击碎停在旁边的1辆黑色越野车车窗,从车内盗得7包蓝色硬盒芙蓉王、1包黄鹤楼1916香烟及2700元现金。所盗现金及卖烟所得赃款他用于日常开销了。(4)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津价认定[2017]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宋某忠被盗的7包硬盒芙蓉王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45元。(5)津市市公安局K4307810000002016100025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情况。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薛开聪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薛开聪的个人基本情况。(2)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及澧县公安局立案文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薛开聪被抓获归案的情况。(3)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14年5月6日,被告人薛开聪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薛开聪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4)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开聪及崔某森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情况。(5)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薛开聪归案后,在津市公安局民警的组织下,指认盗窃作案现场的情况。(6)湖南省津市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6年下半年湖南省卷烟品牌零售指导价格:中华(软)700元/条,芙蓉王(软蓝)600元/条,白沙(和天下)1000元/条,芙蓉王(蓝)350元/条,芙蓉王(硬)250/条,黄鹤楼(1916)1000/条。(7)证人崔某森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薛开聪喊他一起去津市。到津市九澧广场附近后,薛开聪独自走向附近一个小区,让他在外面等待。大概一个小时后,薛开聪回来交给他1个黑色塑料袋,袋子里有十几包黄芙蓉王、蓝芙蓉王、软极王等香烟,之后薛又向刚才的小区方向走去。他等了一个多小时后,薛开聪再次提着1个塑料袋回来了,他把之前的袋子交给薛开聪,之后2人乘的士回了澧县。(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澧县美成超市的老板。2016年下半年开始,1个年轻男子到她的店里卖了十几次烟,有散包也有条盒的,基本都是蓝芙蓉王、软芙蓉王、和天下等品牌。最后一次是10月二十几号,卖了1条蓝芙蓉王、1条软芙蓉王和一些散烟,还有一两包黄鹤楼1916香烟她没有收。该男子体型瘦小,短发,大概二十几岁,身高1米65左右,本地口音。(9)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10日,在津市公安局民警的组织下,证人王某从1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经常在她店里卖烟的男子。9号照片中的人就是本案被告人薛开聪。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开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开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开聪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开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开聪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退赔。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薛开聪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开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薛开聪按照判决书认定的财物价值退赔被害人黄某、牛某、黄某喜、彭某华、陈某、彭某兰、张某梅、金某宏、宋某忠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辰辰人民陪审员 甘文达人民陪审员 周 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