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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碧荣与陈玲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碧荣,陈玲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4412号原告冯碧荣,女,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传斌,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勤,女,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罗卫新,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碧荣与被告陈玲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碧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碧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碧荣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