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碧荣与陈玲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碧荣,陈玲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4412号原告冯碧荣,女,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徐燕,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传斌,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玲勤,女,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罗卫新,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碧荣与被告陈玲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碧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碧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碧荣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