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常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刑初58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涛,男,1989年4月9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自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辩护人尹刚,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曌,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涛及其辩护人尹刚、谭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涛系云南高快物流蒙自营业部工作人员,其公司负责“京东商城”蒙自市辖区内的货物运送。2016年10月28日常涛为还赌债利用其于网上购买的虚假账号,从“京东商城”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了20部iPhone7plus手机。10月31日该20部iPhone7plus从昆明运输到其工作的蒙自市文斓镇土官村搬迁小区云南高快物流蒙自营业部,当日8时许常涛趁该营业部只有其一人上班时将其中的18部手机盗走,该批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2838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常涛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常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尹刚、谭曌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部分事实认定有意见,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盗窃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还赌债;其实际只盗窃了十八部手机,并不是二十部。另外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部分手机被找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积极缴纳了罚金。综上所述,建议法庭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涛系云南高快物流蒙自营业部工作人员,其公司负责“京东商城”蒙自市辖区内的货物运送。2016年10月28日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于网上购买的虚假账号,从“京东商城”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了20部iPhone7plus手机。10月31日其订购的18部iPhone7plus从昆明运输到其工作的蒙自市文斓镇土官村搬迁小区云南高快物流蒙自营业部,当日8时许常涛趁该营业部只有其一人上班时将其中的18部手机盗走,该批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283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曾某、火燚、代某、孙某、普应青、起君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及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常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涛主观目的是为了还赌债的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常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涛积极缴纳了罚金,且部分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岳 含人民陪审员 陈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