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晓梅诉杨宏春、王涛、彭渤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723号起诉人孙晓梅,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起诉人孙晓梅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杨宏春、王涛、彭渤程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1950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307766元,总共5272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起诉人提交的《借条》证实,该案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接收货币一方为孙晓梅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对于被告住所地从原告诉状中陈述:“原告和被告一家系邻居关系,”该陈述系原告自认被告住所地与原告在同一小区(盘龙区XX小区)。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孙晓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云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