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20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苗金锋、王兴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锋,王兴合,付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08-01号申请人苗金锋,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兴合,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付世斌,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原告苗金锋诉被告王兴合、付世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苗金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兴合、付世斌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120000元。申请人苗金锋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包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兴合、付世斌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苗金锋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学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