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让河乡江河厂。法定代表人: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彬,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园*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琦园山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北方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潘军锋审判员 朱加赛审判员 何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戚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