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忠文与吴昌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文,吴昌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67号原告:何忠文,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现住从江县,。被告:吴昌泽,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苗族,从江县城关第一小学教师,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何忠文与被告吴昌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何忠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何忠文负担。审判员 梁作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世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