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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忠文与吴昌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文,吴昌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67号原告:何忠文,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现住从江县,。被告:吴昌泽,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苗族,从江县城关第一小学教师,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何忠文与被告吴昌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何忠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何忠文负担。审判员  梁作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世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