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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青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青松,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省随州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6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较轻、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建辉、苏燕青,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青松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一天19时许,被告人朱青松进入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阳村霞阳西路的钟情阁按摩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放在吧台上的一台华硕X43U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70元。2、2016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朱青松进入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兴旺广场的世纪金樽养生会所二楼,盗走被害人李某一部VIVOX6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32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朱青松在厦门市海沧区霞阳村霞阳西路67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上述被盗物品。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被告人朱青松能如实上述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青松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青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青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青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青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桔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淑芳代书 记员  钟 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