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向蓉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蓉,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694号原告:向蓉,女,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桓、彭祥青,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53521。原告向蓉诉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向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向蓉撤回对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向蓉946元。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筱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