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张妙应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张妙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308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执行人张妙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妙应银行存款或收入126132.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雅军审判员 张志山审判员 钟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