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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红河州赛康丰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魏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河州赛康丰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魏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赛康丰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濂,该公司董事长,住开远市羊街乡。被执行人魏秀芬,女,1969年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红河州赛康丰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魏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欠债多,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控措施,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予以惩戒,同时对其采取搜查、拘留等措施,至今,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本案义务,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示本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