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常灵、邓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常灵,邓毛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376号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峰,公司职工。被告:刘常灵。被告:邓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常灵、邓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部分事实尚需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1310元,由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领回。审 判 长 方文青审 判 员 钟国华人民陪审员 肖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