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昌与被告勃利县抢垦乡吉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昌,勃利县抢垦乡吉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491号 原告:张万昌,男,汉族。 被告:勃利县抢垦乡吉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聂喜军,职务:吉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张万昌与被告勃利县抢垦乡吉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万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万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万昌负担。 审判员 帅立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