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某某农业技术推广站诉被告杨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农业技术推广站,杨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62号原告:黑山县某某农业技术推广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场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杨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某某农业技术推广站与被告杨某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黑山县某某农业技术推广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山县某某农业技术推广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洪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