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初基与茸尔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初基,茸尔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64号原告:杨初基,男,1973年4月3日出生,藏族,粮农,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茸尔基,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藏族,粮农,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杨初基与被告茸尔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初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丽